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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协会章程
(第五届理事会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协会(简称北京市民族体协,英译为BEIJING
ETHNIC TRADITIONAL ATHLE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民族体育爱好者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主办单位是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民族工作基本方针。根据新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以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为目标,大力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带动全市各民族群众开展全民健身体育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六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宣传党的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 法规。
二、以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为主要内容,开展充分体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挖掘整理和科学研究工作,弘扬民族文化。
三、组织民族传统体育专题表演和各种竞赛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考查、审核工作。
五、组织参加和观摩全国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和表演活动,以及参与国际、国内各种有关民族传统体育的交流和体育活动。
六、指导全市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特别是在民族聚居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要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重视民族工作,为全市民族体育文化工作做出贡献;在本单位内推荐民族团结工作做得好、遵守章程、依法办事的同志为单位会员,并赋予会员开展民族体协活动的方便条件。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努力工作。
2、团结各民族群众,热心民族体协工作,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在民族体育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一定成绩。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身体状况较好。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由主办单位与会员所在单位协商、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会员有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主办单位推荐,会员所在单位同意,经协商产生。理事及常务理事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是理事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大会负责。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从第五届理事会起,本会不再设置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的候选人。
五、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使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秘书处及下设机构的工作安排。
六、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是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向理事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犯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成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⒈政府有关部门拨款。
⒉社会单位及个人捐款。
⒊开展社会服务、咨询等有偿服务。
⒋举办经济实体的合法收入。
⒌本会理事为支持本会活动提供的捐款捐物。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国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身社会分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这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强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 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19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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